一、火災危險性確定
1. 廠房火災危險性
1)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
2)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火災危險性降級)
3)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火災危險性降級)
2. 倉庫火災危險性
1)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2)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火災危險性升級)
3. 同種物質生產火災危險性與儲存危險性不同舉例:
二、防火分區面積調整
1. 廠房防火分區
1)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規范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倉庫防火分區
1)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規范規定增加1.0倍。
三、耐火等級要求
1. 廠房耐火等級
1)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放寬要求)
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
4)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放寬要求)
5)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7)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倉庫耐火等級
1)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甲類3、4項除外)、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甲類3、4項倉庫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3)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4)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5)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三、防火分隔設施
1. 廠房分隔防火分隔